證券代碼:002147 證券簡稱:*ST新光 公告編號:2021-068
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公司控股股東及相關人員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
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新光圓成”)控股股東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光集團”)及實際控制人周曉光于2021年1月5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編號:皖證調查字2020028、2020029號):因新光集團涉嫌未按規定披露與*ST新光其他股東間的一致行動關系,周曉光作為新光集團法定代表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新光集團立案調查,并向周曉光了解有關情況。公司已于2021年1月6日披露了《關于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21-001)。
2021年6月29日,公司控股股東新光集團及相關人員收到中國證監會安徽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21]6號),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披露的《關于公司控股股東及相關人員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21-066)。
2021年7月14日,公司控股股東新光集團及相關人員收到中國證監會安徽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5號),現將主要內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1]5號)主要內容
經査明,新光集團違法事實如下:
2016年3月7日,新光圓成收到中國證監會出具《關于核準馬鞍山方圓回轉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向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等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的批復》(證監許可[2016]430號),核準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
2016年7月,新光圓成完成非公開發行后,光大保德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富增4號資管計劃成功認購的股票,占新光圓成發行完成后股份總數的1.48%。富增4號資管計劃參與認購的總金額為3.2億元,其中,優先級份額2.1億元,出資人為浦發銀行上海分行,劣后級份額1.1億元,出資人、資產委托人為義烏市翔程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義烏翔程”)。
經查,富增4號資管計劃的優先級和劣后級資金均由新光集團提供融資安排,產品名義資產委托人義烏翔程的成立、運作和管理實際都由新光集團負責,對優先級份額持有人的差額補足義務也由新光集團承擔。
我局認為,新光集團存在以富增4號資管計劃參與新光圓成2016年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認購的情形。根據2014年《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已修訂)、2020年《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一)、(五)項的規定,新光集團與富增4號資管計劃構成一致行動人關系。新光集團未主動告知新光圓成其與該資管產品為一致行動人關系,導致新光圓成2016年至2019年期間有關定期報告未能如實披露上述一致行動關系及合并持股情況。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資產管理合同、銀行流水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新光集團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2007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已修訂)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情形。周曉光作為新光集團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責令新光集團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
二、對周曉光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二、公司董事會說明
截至目前,公司生產經營活動正常。本次公司控股股東及相關人員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當前公司的經營和財務狀況暫無影響。
三、對公司的影響及風險提示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 年修訂)》等相關規定,本次《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違法行為不涉及《股票上市規則》14.5.1條、14.5.2條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鄭重提醒廣大投資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為《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巨潮資訊網。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信息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謹慎決策,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