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147 證券簡稱:*ST新光 公告編號:2021-064
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簽署債務和解協議及收到債務豁免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
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新光圓成”)與南京汐圃園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及債權人A于2021年6月24日簽訂了和解協議,并收到了債權人B及自然人C的債務豁免函。現將相關情況披露如下:
一、債務基本情況
1、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披露了《關于公司重大訴訟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125)。原告債權人A與被告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光集團”)、新光圓成等的企業借貸糾紛案,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其借款本金共計36,445萬元及利息。
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披露了《關于公司重大訴訟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20-080),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2019】浙07民初269號、282號),對此案件進行判決。
2、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披露了《關于公司重大訴訟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085)。原告南京汐圃園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汐圃園”)與被告新光圓成、周曉光、虞云新等的合同糾紛案,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其借款本金及利息113,862.88萬元。
公司于2020年9月12日披露了《關于公司重大訴訟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20-070),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2019】浙07民初317號),對此案件進行判決。
3、債權人B與新光集團于2018年6月25日簽訂一份《借款協議》,約定向新光集團提供借款491萬元,新光圓成就該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4、自然人C與周曉光于2018年3月30日簽訂一份《協議》,約定向債務人周曉光提供借款5,000萬元,并于2018年4月17日與新光圓成簽訂了一份《最高額保證合同》,為債務人周曉光的上述債務作擔保。2018年4月27日,歸還借款2,500萬元。
自然人C與周曉光于2018年5月23日簽訂一份《協議》,約定向債務人周曉光提供借款500萬元,同日與新光圓成簽訂了一份《最高額保證合同》,為債務人周曉光的上述債務作擔保。
二、進展情況
(一)針對原告債權人A(甲方)與被告新光圓成(乙方)、萬廈房產(丙方)等的企業借貸糾紛案,甲乙丙三方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1、就【2019】浙07民初269號判決書中所述債務,在基于前期甲方對乙方債務部分豁免的基礎上,甲方同意乙方承擔4,000萬元之后,其他賠償責任免除。就【2019】浙07民初282號判決書中所述債務,在基于前期甲方對乙方債務部分豁免的基礎上,甲方進一步同意乙方承擔3,500萬元之后,其他賠償責任免除。
2、甲乙丙三方同意由丙方代乙方履行上述賠償責任,丙方同意分別以其名下的位于義烏市江東街道的萬廈御園的四套房產作價3,780.8萬元及三套房產作價2,984萬元用于清償本和解協議項下的債務。
余款分別為2,063,634元及5,061,167元,于2021年7月10日前付清。
3、丙方同意簽訂本協議之后 15日內將上述房產交付給乙方,并辦理完成相應的過戶手續,稅費依法各自承擔。
(二)針對原告南京汐圃園(甲方)與被告新光圓成(乙方)的合同糾紛案,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如下:
1、雙方同意,乙方或指定第三人向甲方支付合計1.65億元,甲方相應豁免乙方在【2019】浙07民初317號民事判決書項下應承擔的判決債務,具體支付節點及豁免金額如下:
(1)本和解協議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乙方或指定第三人向甲方支付人民幣5,000萬元用于清償本金,同時豁免前述支付款項一半的本金債務,即乙方支付完畢5,000萬元后,視為乙方清償本金債務7,500萬元;
(2)2021年6月30日前,乙方支付人民幣3,500萬元用于清償本金,同時豁免前述支付款項一半的本金債務,即乙方支付完畢3,500萬元后,視為清償本金債務5,250萬元;
(3)剩余款項每月支付不低于2,000萬元用于清償本金,并于2021年10月31日前分批全部付清;每支付一期款項,同時豁免相應支付款項一半的本金債務,最后一期款項支付完畢,乙方在【2019】浙07民初317號民事判決書項下應承擔的全部剩余判決債務全部豁免。
2、截至2021年10月31日,若乙方或指定第三人未能支付完畢1.65億元,除已清償及已豁免的等額本金債務外,其他剩余債務不予豁免,乙方仍應繼續履行。乙方或指定第三人在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完畢1.65億元的,視為乙方已履行完畢【2019】浙07民初317號民事判決書項下全部債務,雙方不存在其他債務糾紛。
(三)收到債權人B的債務豁免函,內容如下:
現考慮到新光圓成財務負擔比較重,同意新光圓成無需再承擔因上述擔保所產生的擔保責任或賠償責任及其他責任。本豁免函自新光圓成與債權人A的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后即時生效。本次豁免為單方面不可撤銷之豁免。
(四)收到自然人C的債務豁免函,內容如下:
現考慮到新光圓成財務負擔比較重,同意新光圓成無需再承擔因上述兩份《最高額保證合同》所產生的擔保責任或賠償責任以及其他責任。本豁免函自新光圓成與債權人A的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后即時生效。本次豁免為單方面不可撤銷之豁免。
三、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協議生效后,按雙方約定的時點履行,協議履行后將減少違規擔保債務的同時增加本期利潤,對公司具有積極的影響,具體影響金額將根據協議履行情況確認;同時,協議履行將增加控股股東資金占用余額,公司將及時申報債權,并督促控股股東履行還款義務。公司將根據后續進展情況,及時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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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1年6月24日